2021年9月29日 星期三

因上厕所时间过长被解雇_看看法律和劳动法如何判定

时间:2023-05-26 00:07:52来源 : 互联网

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,但有人却每天“带薪拉屎”时间过长,结果被公司解雇了?


【资料图】

员工长时间“带薪拉屎”被解雇

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,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公司的《员工手册》由《公司简介》《员工就业相关规则》《附加规则》三部分组成。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,确认收到了第三版《员工手册》,并表示已进行阅读。

2014年6月,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,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。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,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,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。

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,2015年1月伤口愈合,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。2015年7月开始,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。

据记录,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(9月13日除外)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,共计22次,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,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、4小时28分钟、4小时18分钟、2小时32分钟、4小时35分钟、4小时16分钟、4小时29分钟、4小时01分钟、5小时29分钟、5小时22分钟。

2015年9月22日,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,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。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,公司于当日做出《惩罚解雇通知书》,以《员工就业相关规则》第一部分“就业规则”第79条第1款第(3)项“迟到、早退、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”的规定,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
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,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,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。公司不服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判定:

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,解雇合法!

对于这起事件,我们需要了解《劳动法》、《员工手册》、《规章制度》等法律法规。
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39条的规定,企业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,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。而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0条的规定,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无固定期限的形式。

考虑到王某在2014年6月调入任务室,完成总经理分配的相关工作并未发生异议。因此,公司安排王某在任务室工作并不违法。

而《员工手册》是使公司安排工作可操作、逐渐规范化的重要文书。情况与《员工手册》不相符的事件,要求企业必须先对此做适当工作,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因此,我们应当从几个方面去思考这起事件。首先,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,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,使员工能够了解并详细了解自己的工作规定,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。其次,企业应当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件,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。最后,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,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工作。对于员工个人因素所导致的行为,应该进行合理的解释。通过这种方式,企业和员工可以达到共同的目标,并推动企业不断进步和发展。

以上就是关于因上厕所时间过长被解雇 看看法律和劳动法如何判定的相关信息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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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黄俊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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